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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付费办法(试行)》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秦财评审【20168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委托单位评审费用支付标准,受委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预算单位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服务费,列入项目成本,财政部门复审及特殊项目的评审服务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支出的实际需要,将评审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本年预算不足时按程序申请追加。

    第四条 评审付费范围
    (一)基建投资类项目。包括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评审及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决(结)算复审。

  (二)专项评审类项目。包括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评审、专项检查费用等。

    (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经费。

    (四)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咨询服务费。

    (五)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评审付费数额原则上按照评审业务量、付费率和评审质量确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付费。根据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基本付费率、阶段付费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付费率为1.1,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评审付费率为1)计算。
    (一)计算公式:
    付费额=[∑实际送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阶段付费率

     (二)基本付费率:
    l、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
    2、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2‰计算;
    3、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0‰计算;
    4、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
    5、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部分(含1亿元),基本付费率按1.0‰计算;
    6、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部分(含3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6‰计算;
    7、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4‰计算。

    二、工程概算审核付费。根据评审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基本付费率计算。
    (一)计算公式:
    付费额=∑实际送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 (二)基本付费率:
    l、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2‰计算;
    2、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0‰计算;
    3、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0.8‰计算;
    4、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0.6‰计算;
    5、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部分(含1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4‰计算;
    6、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部分(含3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2‰计算;
    7、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1‰计算。

    三、工程结算评审付费。根据评审项目送审工程造价、基本付费率、审减追加付费率计算。
    (一)计算公式:
付费额=∑实际送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审减追加付费额

    (二)基本付费率:
    l、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4‰计算;
    2、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3.5‰计算;
    3、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3.0‰计算;
    4、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2.5‰计算;
    5、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部分(含1亿元),基本付费率按2.0‰计算;
    6、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部分(含3亿元),基本付费率按1.5‰计算;
    7、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1.0‰计算。

    (三)审减追加付费的计算
    审减追加付费按评审报告总体金额和比例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1、核减额5%以内的部分(含5%),按2%计算;
    2、核减额5%--10%的部分(含10%),按1.8%计算;
    3、核减额10%--15%的部分(含15%),按1.6%计算;
    4、核减额超过15%的部分,按0.5%计算。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结算资料、参与隐蔽工程结算数据核实取证的提前介入结算评审付费,在结算付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计算,即结算付费金额×1.1。

    五、工程结算项目复审付费。
    (一)按初审审定额、基本付费率、核减额、审减追加付费比率计算确定。
    1、计算公式:
    付费额=∑初审审定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核减额×5%
    2、基本付费率:
    1、初审审定额在5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8‰计算;
    2、初审审定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55‰计算;
    3、初审审定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30‰计算;
    4、初审审定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基本付费率按1.05‰计算;
    5、初审审定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部分(含l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80‰计算;
    6、初审审定额在1亿元至3亿元以下部分(含3亿元),基本付费率按0.55‰计算。
    7、评审项目送审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部分,基本付费率按0.40‰计算。

    六、复审(抽查)发现问题扣减初审单位费用,根据复审(抽查)结果,误差率在3%以上的项目,扣减评审单位的全部评审费用;复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复审误差率超过5%以上,扣减项目的全部评审费用,清除评审机构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委托业务,非评审单位原因造成偏差的,评审单位不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

    七、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有关专项核查以及设备采购、合同价款确定或调整、三类费用等的评审付费,可参照概算付费标准执行;也可按受托机构开展评审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成本费用并考虑完成评审业务应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核定,由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八、征收补偿费用评审的付费标准,仅依据征收补偿资料进行评审的按概算评审付费标准执行,除依据征收补偿资料外还要实地参加现场清点的按结算评审付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单项委托评审付费起点最低为1000元,评审付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第七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可聘请高级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对专家的付费根据专家的技术职称等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

    第八条 投资额不易确定或根据投资额计算付费额度比较困难的评审业务,具体付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评审付费金额,可根据项目评审技术复杂程度(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等)、特殊时效要求、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偏远程度、污染等)适当上浮,最多上浮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可根据评审管理需要对接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评审报告的核增、核减数额,与财政部门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超过一定误差率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因过失影响评审报告质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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